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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確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判決?

保全與執行 保全與執行
2021-03-22 16:36 3696 0 0
抵押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確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判決?

作者:李舒、李元元、張華耀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閱讀提示:房地產開發商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時,承包人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償還銀行提供的貸款時,銀行可依據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已經抵押登記的房地產。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那么,當開發商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開發商支付工程款,判決承包人對工程折價或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認為確認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存在錯誤,侵害了其對涉案工程享有的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是否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確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判決?本文通過最高院公布的一則指導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標的物,抵押權的實現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范圍大小受到影響的,應當認定抵押權的實現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抵押權人對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案情簡介

一、溫州民生銀行依據生效判決,向溫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青田縣依利高鞋業公司提供抵押的案涉房地產。在執行過程中,青田縣人民法院向溫州中院發出《參與執行分配函》,以(2016)浙1121民初1800號民事判決為依據,要求溫州中院將該判決確認的山口建筑公司對青田依利高鞋業公司享有的559.3萬元建設工程款債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對案涉房地產折價或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溫州民生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案涉建設工程于2011年10月21日竣工驗收合格,但山口建筑公司直至2016年4月20日才向法院主張優先受償權,顯然已超過了六個月的期限,故請求撤銷(2016)浙1121民初1800號民事判決。

三、云和縣法院判決撤銷(2016)浙1121民初180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關于山口建筑公司對案涉房地產折價或拍賣所得的價款在559.3萬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判項。

四、山口建筑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山口建筑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院申請再審。浙江省高院裁定駁回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有兩個:一是溫州民生銀行是否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二是(2016)浙1121民初1800號民事判決是否存在錯誤并損害溫州民生銀行的民事權益。

關于第一個核心法律問題,浙江省高院認為,溫州民生銀行提起撤銷之訴時已經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是同一標的物上的抵押權人,山口建筑公司依據(2016)浙1121民初1800號生效判決第一項,要求參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的分配,將直接影響溫州民生銀行債權的優先受償,溫州民生銀行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2016)浙1121民初1800號生效判決第一項內容可能存在錯誤并將損害其抵押權的實現。其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案生效判決主文第一項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關于第二個核心法律問題,浙江省高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定,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方式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具體到本案,案涉工程并非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已于2011年10月21日通過竣工驗收,山口建筑公司2012年3月18日向青田依利高鞋業公司發出《催款通知書》時,案涉建筑工程價款已經結算清楚,山口建筑公司發出《催款通知書》主張優先權、對方回函認可并非法律規定的行使優先權方式,也不是司法實務普遍認可的行使方式;山口建筑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第一次通過訴訟方式主張享有優先權,已經超出法定期限。因此,原案生效判決主文第一項對此予以支持錯誤,損害了溫州民生銀行抵押權的實現,原審據此撤銷原案生效判決主文第一項并無明顯不當。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標的物,抵押權人對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標的物,抵押權的實現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范圍大小受到影響的,應當認定抵押權的實現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抵押權人對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二、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對原案判決可能存在錯誤并損害其民事權益提供初步證據材料加以證明。《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 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上述規定意味著,法院在受理階段需對原生效裁判內容是否存在錯誤從證據材料角度進行一定限度的實質審查。但本質上仍是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條件的審查,起訴條件與最終實體判決的證據要求存在區別,上述規定并不意味著第三人在起訴時就要完成全部的舉證義務。意即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對原案判決可能存在錯誤并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情形提供初步證據材料加以證明。

本案中,溫州民生銀行提起撤銷之訴時已經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是同一標的物上的抵押權人,山口建筑公司依據原案生效判決第一項要求參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的分配,將直接影響溫州民生銀行債權的優先受償,而且山口建筑公司自案涉工程竣工驗收至提起原案訴訟遠遠超過六個月期限。因此,從起訴條件審查角度看,溫州民生銀行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原案生效判決第一項內容可能存在錯誤并將損害其抵押權的實現。

三、承包人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民法典生效前,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將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延長到十八個月。承包人應在該法定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過期則喪失權利。

關于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形式,司法實踐中的觀點并不統一,需要結合具體案件進行認定。本案中,浙江高院認為,司法實務中,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或者建設工程已經被拍賣的情況下,普遍認可承包人可以通過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或者以優先權人身份申請參加建設工程拍賣價款的參與分配程序等方式行使優先權。山口建筑公司發出《催款通知書》主張優先權、對方回函認可并非法律規定的行使優先權方式,也不是司法實務普遍認可的行使方式,山口建筑公司第一次通過訴訟方式主張享有優先權時,已經超出法定期限。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案件中指出:“本院認為,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權利,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間內以上述形式主張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應當認定其主張未超過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法定期限。”(詳見“延伸閱讀”案例一)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 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合同法》(已失效)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院判決

以下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一)云和縣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本案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三)原案生效判決是否存在錯誤并損害溫州民生銀行的民事權益。

(一)云和縣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第三人應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溫州民生銀行向作出原案生效判決的青田縣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并無不當。之后,青田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報請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之規定,指定云和縣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亦無不當。因此,云和縣人民法院依照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案并作出判決在程序上并無違法之處。而且,管轄錯誤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故山口建筑公司該項再審事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本案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對象是原案生效裁判,為保障生效裁判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相比一般民事案件更加嚴格。正如山口建筑公司所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提供存在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情形的證據材料,即在受理階段需對原生效裁判內容是否存在錯誤從證據材料角度進行一定限度的實質審查。但前述司法解釋規定本質上仍是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條件的規定,起訴條件與最終實體判決的證據要求存在區別,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并不意味著第三人在起訴時就要完成全部的舉證義務,毋寧說,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對原案判決可能存在錯誤并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情形提供初步證據材料加以證明。

溫州民生銀行提起撤銷之訴時已經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是同一標的物上的抵押權人,山口建筑公司依據原案生效判決第一項要求參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的分配將直接影響溫州民生銀行債權的優先受償,而且山口建筑公司自案涉工程竣工驗收至提起原案訴訟遠遠超過六個月期限,山口建筑公司主張在六個月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時并未采取起訴、仲裁等具備公示效果的方式。因此,從起訴條件審查角度看,溫州民生銀行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原案生效判決第一項內容可能存在錯誤并將損害其抵押權的實現。其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案生效判決主文第一項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三)原案生效判決是否存在錯誤并損害溫州民生銀行的民事權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法定優先權,與抵押權等優先權確實存在不同。以本案所涉的抵押權為例,抵押權設定需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確定抵押物和抵押擔保范圍并辦理抵押登記,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則無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優先權的行使對象以及優先受償范圍,亦無需以登記等方式進行公示。但正因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其行使對象、優先受償范圍以及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均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定,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方式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司法實務中,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或者建設工程已經被拍賣的情況下,普遍認可承包人可以通過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或者以優先權人身份申請參加建設工程拍賣價款的參與分配程序等方式行使優先權。

具體到本案,案涉工程并非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已于2011年10月21日通過竣工驗收,山口建筑公司2012年3月18日向青田依利高鞋業公司發出《催款通知書》時,案涉建筑工程價款已經結算清楚,山口建筑公司發出《催款通知書》主張優先權、對方回函認可并非法律規定的行使優先權方式,也不是司法實務普遍認可的行使方式;山口建筑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第一次通過訴訟方式主張享有優先權,已經超出法定期限。原案生效判決主文第一項對此予以支持錯誤,損害了溫州民生銀行抵押權的實現,原審據此撤銷原案生效判決主文第一項并無明顯不當。

綜上,山口建筑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件來源

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青田依利高鞋業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審查裁定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申3524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權利,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間內以上述形式主張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應當認定其主張未超過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法定期限。

案例一:四川省建筑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紫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52號】

“本院認為,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權利,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間內以上述形式主張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應當認定其主張未超過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法定期限。建機工程公司再審中舉示的《關于我司向大邑銀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有關情況的說明》明確載明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并交付的時間分別為2009年4月25日、2011年1月8日、2011年2月28日。而建機工程公司再審中提交的大邑銀都公司與建機工程公司分別簽訂結算書的時間為2009年9月29日、2011年3月28日。大邑銀都公司出具的《關于我司為四川省建筑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抵償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有關情況的說明》載明:“鑒于我司因位于大邑縣大邑大道458#邑都上城項目欠付省建機公司工程款6830778元,且省建機公司享有該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經多次磋商,我司于2013年7月11日與省建機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將我司房源中價值7330778元的15套房屋用以抵扣欠付建機公司的工程款6830778元……。”原審中建機工程公司已將該份說明作為證據提交,大邑銀都公司原審代理人對該份說明的真實性無異議,故該份說明可以證明建機工程公司在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六個月法定期限內通過磋商的方式向大邑銀都公司主張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故建機工程公司與大邑銀都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簽訂案涉《協議書》時并未超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法定期限。”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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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抵押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確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判決?|保全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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